物業服務合同主體是指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物業服務合同主體包括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
1.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即有關物業的開發單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服務活動。建設單位在與物業買受人訂立物業買賣合同時,應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內容納入物業買賣合同中。
2.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經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它代表業主利益,實行自治管理,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經政府有關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后,取得合法資格。業主委員會有權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水準、服務合同的執行情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及其使用情況。
3.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依照物業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實施管理,有權依照物業服務合同收取管理費,有權選聘專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但不得將整項服務業務委托他人。